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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行业劳动者保护自律公约
06-08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关键字:安防行业,劳动者保护,自律公约      浏览量:
为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安防行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促进安防行业劳资关系,保障安防行业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国安防产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安防行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促进安防行业劳资关系,保障安防行业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国安防产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在安防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加入本公约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中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不得与未成年人签订工作合同。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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