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切实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协会成员及其自愿加入本公约的单位都应遵守本公约。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防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安防工程集成设计与施工,报警运营服务,安防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检测与评价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安防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五条 遵纪守法,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遵循国家和行业的发展规划,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六条 加强内部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健全各种管理体系,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
第七条 诚信经营,信守合同,恪守承诺,不搞虚假宣传。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统计制度,统计数据不弄虚作假,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 公平竞争,正当竞争,不以低于成本或低于正常利润水平的低价销售,不以财物、回扣或者其他商业贿赂手段销售产品。
第十条 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自主创新,不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同行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维护中国安防行业的形象。
第十二条 尊重同行,以诚相待,团结协作,共同进步。不以任何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四条 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安防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工作,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表彰或处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六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企业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企业,公约执行机构在行业内通报表彰,并通过杂志、网站、通讯、会刊等媒体手段向社会宣传,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推荐信用评价证明。
第十七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公约执行机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通过杂志、网站、通讯、会刊等媒体手段向社会披露不良信用信息和违规违法行为,向政府部门提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对问题严重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公约条款修改需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并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