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全体监事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财务管理人员、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每6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列席社会团体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监事会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并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