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发展安防行业团体标准,加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发挥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标委、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安防行业团体标准,加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发挥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标委、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供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致力于推进技术进步、行业持续发展的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提案申请。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标、行标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重复或抵触,促进团体标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三)满足安防行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着眼前沿领先技术,鼓励制定高于国标、行标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协商,集中来自行业一线的实践成果和智慧力量;
(五)保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六)涉及专利、版权等问题,按照《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T/CSPIA XXX-XXXX
第六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协会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CSPIA XXX-XXXX/ISOXXXXX:XXXX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参编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对应的职务。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
第九条 协会发布立项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协会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须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编写标准草案初稿。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立项评审工作,由出席评审会(或函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同意立项,协会向申报单位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标准参编单位(不少于5家)组成编制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和编制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三条 标准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并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 组织召开标准启动会,对标准草案初稿进行专家论证,并由协会和编制组长单位签订标准制修订任务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编制组按照标准启动会的专家意见,组织编写和修订,形成标准草案。
第十六条 组织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编制组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征求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 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会的专家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 在协会官网发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
第十九条 编制组对公开征求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并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条 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编制组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表等,出席会议(或函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经审查通过后,按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上报协会审批,报批资料包括:
(一)标准报批稿;
(二)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编制说明等附件材料;
(四)会审标准提供会议纪要、送审稿审查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标准提供函审单、函审结论表。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标准制定项目在编制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的项目将被终止。
第二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各项会议,须编写会议纪要等。
第三章 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 标准报批稿经协会团体标准部门审核后,符合发布条件的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统一编号、发布。同时在协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五条 如标准涉及国家重大项目,且有时效性要求,经协会批准,可酌情简化标准制定发布流程。
第二十六条 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团体标准部门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审查结束时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如需重新出版,在标准封面上的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编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条 复审结果,在协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公告。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经费来源:
(一)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赞助、承办;
(二)由协会组织参编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会务费、材料费、差旅费、专家费、检测(测试)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出版、发行。
第三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