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数字安全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07-31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关键字:数字安全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浏览量:
专委会是由全国从事数字安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关心数字安全事业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数字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在国家总体安全观指引下,推进数字安全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的名称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数字安全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Digital Security Professional Committee,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PIA-DSPC)。
  第三条 专委会是由全国从事数字安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关心数字安全事业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协会开展数字安全技术交流、促进产业发展、加快人才培养、加强智库建设等工作的基础组织,在协会领导下依法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专委会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处组成。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担任,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后发聘任证书。
  主任委员负责领导专委会的全面工作,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专委会工作;
  (二)检查专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解决专委会需要决策的重要问题;
  (五)牵头制定专委会发展规划;
  (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
  第八条 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聘任证书,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九条 委员为专委会委员单位(含常务委员单位)代表人,或全国从事数字安全工作的专业人士自愿申报,经专委会秘书处审核,报主任委员审定,提交协会秘书处确定。
  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解读国家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数字安全行业健康发展;
  (二)关注国内外前沿技术和数字安全行业发展动态,推动产品、技术和应用创新;
  (三)建设行业资源库,编写数字安全行业发展白皮书;
  (四)发现和推荐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人才和企业。
  第十条 秘书处
  (一)秘书长应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或主任委员提名,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副秘书长由专委会秘书处或主任委员提名,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提出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三)制定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专委会的信息发布和管理;
  (五)协调专委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负责专委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组织处理专委会事务性工作;
  (七)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八)协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务员、军人兼任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的,须征求有关干部人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专委会换届参考《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主要职责为,开展:
  (一)咨政建言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数字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数字安全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措施的建议;
  (二)安全政策体系工作。组织全面学习国家有关数字安全法律法规和发展政策,结合安防行业实际,研究提出安防行业数字安全发展政策,指导安防行业人员提高安全政策水平和安全合规能力。
  (三)安全技术体系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安防行业开展前端安全、传输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边界安全、运维运营安全、供应链安全等数字安全技术体系建设,提高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四)安全管理体系工作。组织指导安防行业落实数字安全责任制,落实数字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相应安全责任。指导安防企业在参与政府信息化规划设计、软件开发、数据服务、系统集成、运营运维、政府采购建设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重点指导企业加强对核心骨干、开发和运维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五)安全标准体系工作。组织研究制订安防行业数字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弥补关键基础标准短板,强化重点急需标准供给,着力推动标准应用实施。
  (六)风险评估体系工作。组织开展安防行业数字安全状况专项调查和科学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组织网络安全机构对安防行业开展安全检测和监测,主动发现安全隐患,提高安全威胁情报共享能力。组织安防行业开展网络攻防演练,提高抵御网络攻击能力。
  (七)安全人才体系工作。发挥网络安全企事业单位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安防行业数字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数字安全人才专业技能。依托网络安全企业建设安防行业数字安全培训基地。
  (八)安全宣传体系工作。通过协会网站、刊物等多媒体,规范宣传普及安全知识。结合国家安全日、网络安全宣传周及重大活动安全保障、重大案件等,加大数字安全宣传力度,推动数字安全宣传常态化,提高安防行业从业人员数字安全意识。
  (九)会员服务工作。依法维护数字安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响应会员的诉求和愿望;开展国内外行业合作与交流,如专业技能培训、讲座讲学、技术论坛、会议等活动;承办协会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专委会的执行机构,由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组成,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专委会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充分听取委员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专委会的资产是协会资产的组成部分,不单独设立账户,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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