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中国安全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本行业专家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中国安全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本行业专家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是协会的智库型分支机构,遵守协会章程以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研究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趋势,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促进和指导行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成员由委员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工作组。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5人、委员、专家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
第六条 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担任,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后发聘任证书。
主任委员负责领导专家咨询委的全面工作,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专家咨询委全体人员会议,代表专家咨询委报告工作;
(二)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或连任超过两届的,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聘任证书,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委员、专家依据专家申报要求自愿填写专家申报书,经专家咨询委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秘书处,上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人物担任。
专家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在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担任。
委员的职责:
(一)解读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聚焦国内前沿技术,编写行业发展白皮书;
(二)研究和制定对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产业应用有推进意义的举措,探索多业态的合作模式;
(三)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尤其是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分析、研究和建言献策;
(四)发现和推荐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人才和企业。
专家的职责:
(一)了解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聚焦国内前沿技术,编写专业领域发展白皮书;
(二)研究和制定专业领域对发展、技术创新、产业应用有推进意义的举措,探索多业态的合作模式;
(三)关注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尤其是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分析、研究和建言献策;
(四)发现和推荐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人才和企业。
第九条 秘书处
(一)秘书长应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专家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提名,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协会秘书处审核,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提出工作计划建议;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
(五)协调各专业组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七)协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成员所在单位原则上为协会会员单位,需本人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第十二条 当专家成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原单位可向秘书处提出调整建议;因工作业务需要主任委员可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方案,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可设专业工作组,负责相关专业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是协会分支机构,受协会统一领导。
第十五条 专家成员换届参考《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专家咨询委主要职责为:
(一)受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二)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发展建议、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相关建议;
(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相关的课题研究;
(四)承担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法规体系和评定体系;
(五)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讲座、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用户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咨询工作。
第四章 专家成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
(一)从事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专家咨询委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开拓创新;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四)如获得国家重大奖励或对行业具有特殊贡献,经主任委员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权利
(一)向专家咨询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专家咨询委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三)应邀参加专家咨询委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四)自愿退出专家咨询委;
(五)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九条 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三)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及专家咨询委声誉的活动;
(四)未经专家咨询委许可,不得以专家咨询委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聘任与解聘
聘任程序:
(一)专家咨询委每3年组织一次公开遴选,遴选通知在协会网站公开发布。
(二)申请人按要求向秘书处提交《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申报表》(附表)。
(三)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专家咨询委委员和专家,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经协会秘书处批准,颁发《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聘书》。
解聘程序:
(一)聘期内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咨询委成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协会秘书处同意批准后予以解聘;
(二)聘期内有严重违反《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予以解聘;
(三)聘期内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充分听取大家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及其单位依法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