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检防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3/2/20 11:14   中国安防行业网      关键字:安检防爆 专业 委员会 管理办法      浏览量: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检防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安检防爆专业委员会工作,在国家总体安全观指引下,推进安检防爆在安全防范行业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检防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并依法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以"服务平安中国、促进技术创新、助力行业发展"为根本宗旨,坚持依法办会,在为政府提供咨询、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专委会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由资深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处组成。专委会设资深顾问1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担任,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后发聘任证书。
  主任委员负责专委会的全面工作,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专委会工作;
  (二)检查专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解决专委会需要决策的重要问题;
  (五)牵头制定专委会发展规划;
  (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
  第七条 资深顾问、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聘任证书,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委员由全国从事安检防爆工作的专业人士自愿申报,经专委会秘书处审核,报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提交协会秘书处确定。
  委员应由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有一定知名度人物担任。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解读国家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关注国内外前沿技术和行业发展动态,推动产品、技术和应用创新;
  (三)建设行业资源库,编写行业发展白皮书;
  (四)发现和推荐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人才和企业。
  第九条  秘书处
  (一)秘书长应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副秘书长由专委会秘书处提名,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协会秘书处审核,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提出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三)制定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专委会的信息发布和管理;
  (五)协调专委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负责专委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组织处理专委会事务性工作;
  (七)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八)协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换届参考《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依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专委会全面负责协会安检防爆业务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安检防爆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发展方针、政策和相关措施的建议;
  (二)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
  (三)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响应会员的诉求和愿望;
  (四)建立行业专家智库,承担相关业务、技术的专家咨询工作;
  (五)开展国内外行业合作与交流,如专业技能培训、讲座讲学、技术论坛、会议等活动;
  (六)建立企业评价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如产品认证、企业能力评价认证等;
  (七)承办协会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充分听取委员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专委会的资产是协会资产的组成部分,不单独设立账户,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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